您的位置:论文搜搜: 免费论文,毕业论文,各专业论文 >> 证券金融 >> 保险学 >> 阅读资讯: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三国农业保险体制及政府农业部门的作用

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三国农业保险体制及政府农业部门的作用

[ 来源:不详 | 作者:佚名 | 时间:2008-7-15 2:21:15 | 收藏本文 ]
                                           
  三、葡萄牙政府农业部门在发展农业保险中的作用
  
  在葡萄牙,参加农业保险的农作物有国家法律规定,农民自愿参加保险,基本保险包括火灾、雷击、雹灾等灾害。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政府帮助交一部分保费,最高可达保费的75%。给予农民保费补贴的依据是政府制定的保费参考费率。一般情况下,商业公司制定的费率高于政府部门制定的参考费率,在这种情况下,参考费率就是政府对农民保费补贴的依据,高出参考费率的部分由农民自己全部承担,政府不给保费补贴;当商业公司制定的费率低于政府的参考费率时,政府对保费的补贴就低不就高。政府公布的参考费率因地区不同而有差异。如果是合作社集体投保,政府的费率补贴还可以高一些。
  政府还设立了农业风险巨灾基金,是对农户的受灾救助基金,当出现保单以外的意外巨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申请巨灾基金给农民赔偿。启动程序是,政府农业部和财政部宣布某一地区遭受巨灾损失,同时确定受灾的作物。农户有基本保障的保单即参加农作物保险,申请巨灾补助的作物必须是参保作物,以鼓励农民尽早签订农作物保单。受灾农户自愿向巨灾基金交纳一定费用,目前是基本保费的0.2%,由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时代收代缴,计人巨灾基金专户。巨灾基金是商业保险的补充机制,保险公司要申请巨灾基金赔偿,必须是在全国经营农业保险业务而不是只在一些地区经营农险业务,或者只经营一些农作物的保险业务。目前,葡萄牙的所有商业保险公司都参加这种运行机制,运转良好。
  农业保险巨灾基金由农业部所领导的农业和渔业金融机构(IFAP)负责管理。该机构是独立机构,有专门的理事会,设5名理事,对农业部长负责,理事会主席由农业部长提名,部长联席会议任命。职能是金融管理,为农业保险提供技术支持。巨灾基金的来源:一是政府预算,由国家农业和渔业金融机构提供,每年为700万欧元;二是农民缴纳保费0.2%的巨灾金;三是保险公司的再保险费。
  巨灾的定义是:参保作物发生意外的灾害,造成50%以上的损失,给农户带来较大损失。
  农业保险的保单由葡萄牙预防气候灾害综合机构(葡文缩写为SIPAC)审批,该机构由农业部、科技部、保险协会和农场组织的四名代表组成。
  
  四、南欧三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共同点
  
  一是都把发展农业保险作为管理农业风险的政策工具。通过发展农业保险,为增加农产品产量、改善农产品质量、提高农场主收入水平提供基本保障。
  二是虽然所有农产品都可以参加农业保险,但是政府支持的重点则是对本国经济和农场主收入影响较大的主要农产品,如葡萄牙突出葡萄、林木火灾保险等。
  三是在发展农业保险过程中都给参保农民以保费补贴,只是不同的国家补贴的标准不同,补贴的险种有所侧重。
  四是都把发展再保险作为分散农业风险的重要环节,由政府给予有力的财政支持。
  五是发展农业保险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农业保险的持续、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六是政府农业部门在发展农业保险中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而且政府部门分工明确、合理,即农业部门具体负责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设计、国家补贴资金的管理等主要工作;保险监管部门主要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偿付能力加以监管;财政部门主要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资金。
  
  五、启示
  
  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三国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实践探索,找到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各自国家的农业建起了风险防范和保障体系的途径,这就是建立国家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制度。上述三国发展农业保险的实践,对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完善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体系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1.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性质。农业是各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但相对其他产业而言,农业生产面临严重的自然灾害风险,总体上是低效益的产业,经营者的收人水平较低。农业生产的自然风险不可能通过发展商业保险来分散和化解,一是经营者无力参加商业性保险,二是在没有政府补贴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是亏损的。农业保险只能是政策性的,只有在国家财政支持下才能经营。
  2.明确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原则上所有的农产品都可以参保,保险公司应为所有的农业风险承保。但不同国家农业生产面临的自然风险不同,不同的农产品对经济社会发展所起的作用不同,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主要限于对经济发展影响较大的农产品,如主要粮食作物、经济作物、主要牲畜等;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常见的危害较大的自然风险,如旱灾、洪涝、台风、霜冻、冰雹、重大动物疫病等。
  3.明确国家支持农业保险的重点。商业性保险公司不愿经营农业保险业务是因为由于农业效益低和经营者不愿投保,经营农业保险存在较大的风险,而且监管成本很高。为农业保险厘定合理的费率并由政府对参保者给予保费补贴,保险公司是可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因此,国家支持农业保险的重点环节是给参保者保费补贴,不是给保险公司所谓的经营费用补贴。
  4.明确农业保险的经营组织架构。经营农业保险遵循的是大数法则,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户越多,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越多,从而对参保农户的风险保障能力越强。在我国以农户小规模经营为主的体制下,发展合作制保险可以有效预防和降低道德风险,降低承保组织的管理、监督成本,提高风险保障和赔偿能力。互助保险加上政策性保费补贴贴就可以吸引更多的农民参保,增强农业风险的保障能力,若再加上再保险分散风险就可构成完整的农业风险保障体系。
  5.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尤其是农业、保险监管和财政部门职能作用发挥得如何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影响较大。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政策设计和具体实施方案,国家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灾后勘查定损并协调受损理赔等工作;保险监管部门主要对保险公司经营活动、偿付能力加以监管,设计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制度,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农业风险;财政部门主要为农业保险提供补贴资金,对补贴资金的使用依法监管。
  6.完善农业保险立法。完善的市场经济是高度的法制经济,农业保险政策性、操作性很强,存在的各种风险也很大,从一开始就必须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包括农业保险的业务性质、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国家对农业保险的支持重点和措施、农业保险的经营组织架构、农业保险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在发展农业保险过程中的职责等,都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依法约束相关参与方的行为。

上一页  [1] [2] 

最新五条评论
您的评论

分 值: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用户名: 验证码: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刷新验证码
·用户发表意见仅代表其个人意见,并且承担一切因发表内容引起的纠纷和责任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在不通知用户的情况下删除不符合规定的评论信息或留做证据
·请客观的评价您所看到的资讯,提倡就事论事,杜绝漫骂和人身攻击等不文明行为
论文搜索
最新更新论文
本类推荐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