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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三国农业保险体制及政府农业部门的作用
为了真实了解不同国家农业保险发展情况,借鉴一些国家农业保险立法的经验,加快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立法进程,促进农业保险发展,2007年4月16-28日,我随农业保险立法考察团,对西班牙、意大利、葡萄牙三国的农业保险市场进行了考察。在考察期间,先后与意大利忠利保险集团、葡萄牙保险业联合会、葡萄牙全国农民协会、法国安盟保险公司葡萄牙分公司、西班牙曼弗雷保险公司、曼弗雷再保险公司、西班牙经济部、西班牙农业部农业保险管理局、西班牙农业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士进行了座谈。
总的来看,上述三国发展农业保险的目标都是为了促进本国农业的发展,提高本国农业的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三国有发展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农业保险的承保范围界定清楚,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支持措施具体,农业保险的经营组织架构符合当地实际,政府部门职责清晰,农业保险的制度建设比较完备。这些对我国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西班牙农业、渔业和食品部门在发展农业保险中的作用
西班牙实行的是有关方面自愿参与的综合农业保险体系。主要特点是:(1)农业生产者:以投保形式参与,从该体系确定的险种中选择需要的险种投保。(2)保险机构:以加入农业保险有限公司(Agroseguro)的形式参与,形成农业保险共保体。(3)在预防农业灾害损失方面普遍使用保险技术。(4)国家的公立机构及商业保险公司一起参与。(5)中央及地方政府给予保费补贴。
之所以实行这种体制,是基于生产者、保险公司和国家机构对保险的需求和能做的贡献。作为生产者,有对风险进行保障的需求,也存在对商业性保险公司的不信任,希望投保时有一个适中且能承担的保险费用,以及灾后快速及客观的定损和理赔。作为商业性保险公司,有获取灾害风险信息的需求,有通过再保险分散风险的需求,有灾害风险管理及定损经验。作为国家机构,拥有调控生产的工具,拥有信息及风险研究经验,有对生产者进行补贴的能力,具备政策推广能力,为农业生产者提供抵御自然风险保护的需要。三方结合是发展农业保险的理想组织架构。
西班牙发展农业保险有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体系。在发展农业保险方面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计划等。1978年西班牙颁布了综合农业保险法(87/1978),1979年以皇家法令2329/1979号公布了综合农业保险法87/1978实施细则;为了将农业保险法和实施细则落到实处,西班牙农业、渔业及食品部还制定三年农业保险计划和年度农业保险计划,确定参加保险的作物和险种,确定国家对参保农民的保费补贴,由国家农业保险机构与农业保险有限公司(农业共保体)协商后,提交设在农业部的农业保险机构委员会(由农业部、财政经济部、农业保险有限公司、农场主代表组成)讨论通过,然后提交国家部长会议审定通过,并公布实行。
农业、渔业和食品部每年对划拨的保费补贴预算进行审批,每年还制定一个农业保险补贴规定,确定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具体事项,保费补贴由农业部下属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直接拨给农业保险有限公司(农业保险共保体)。通过自治州农业管理委员会对中央政府规定的应承担的补贴部分进行补贴。
参与该体系的中央政府部门包括农业、渔业和食品部及下属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国家农业保险机构是直属于国家农业部的自治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作为该体系中所有不同机构的协调机构,以推动农业保险体系的发展;为农业生产者提供对抗不可控自然风险的保护体系;拟定国家农业保险政策,对新风险及新农业产品加入农业保险体系进行精确的技术研究及分析,为保险合同制定农业方面的内容(农产品价格、产量、技术条件等),为农业生产者提供信息及咨询;制定农业保险三年及年度计划并将其提交中央政府审批。提交农业部审批的草案内容包括:向农业生产者推广农业保险并提供保费补贴,确定与农业生产有关的农作物种植和农业生产活动的最低技术条件,每个区域或地区的可投保的最大收益及损失的价格;与承保有关的各个险种的承保期限;与保险范围有关的保单的保障期限;农渔食品部每年审批对农业生产者的保费补贴预算,确定对农业企业的保费补贴,在整个体系中,平均保费补贴为保费的50%,2006年农渔食品部的保费补贴高达2.78亿欧元。大约有47万名农牧渔及林业生产者投保,总保额升至91亿欧元,保费高达6.54亿欧元,总赔付额约达4.4l亿欧元。
参加该体系的另一个中央政府部门是经济财政部及下属的保险和养老基金总局(D.G.s.)和保险赔偿集团(C.C.S.)。保险和养老基金总局的职能包括审批共保年度协议,参与制定事故(灾害)定损规定,负责向经济部提交关于保险赔偿集团再保规定的条例。
保险赔偿集团是强制再保险机构,主要职能包括:界定农业可保风险与试验型风险;对试验型险种提供再保险;对可保风险只参与部分再保险;对于商业保险机构未承保的部分,它作为直接保险机构进行承保;负责掌控事故(灾害)的定损。
地方自治州政府通过自治州农业管理委员会对中央政府规定的应承担的补贴部分进行补贴。
商业保险机构是农业保险有限公司,是所有愿意从事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的组合(农业风险共保体)。公司的法律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东是自愿加入的各商业保险公司,目前成员有31家保险机构以及保险赔偿集团。它是一家管理机构,职能是通过其保险商业网络进行承保;共同体各成员根据其在农业保险有限公司里的入股份额承担相同比例的风险,参股比例与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相同。
建立综合农业保险体系以来,西班牙农业生产者从国家农业保险机构得到保费补贴13.86亿欧元,政府因此减少农业灾害补助39.1亿欧元,节省25.24亿欧元。农业保险有限公司为农业生产者提供赔偿19.55亿欧元,其中又有3.52亿欧元以税收形式流回国家财政。
二、意大利农业部在发展农业保险中的作用
据意大利忠利(Generali Group)保险集团公司介绍,意大利是在该国农业人口占80%、农业增加值占GDP的60%的发展阶段开始发展农业保险的,基本与我国目前的城乡结构相当,但工业化程度明显低于我国目前水平。目前,意大利的农业保险业务主要是由Generali Group下属的专业农业保险公司FATA经营,已有80年的历史。20世纪60年代末,意大利农业遭受到一系列严重的自然灾害,政府农业部门对灾害情况进行了认真研究分析,并决定要为农民和农业生产在预防灾害减少损失方面提供财政支持,为此设立了全国支持基金,国家每年为这项基金提供资助,并于20世纪70年代专门出台了法律。法律规定(当时的农业风险主要是冰雹灾害)保险公司具有经营垄断权,能经营冰雹险业务的公司必须是某个再保险集团的成员(这样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分散农业风险)而又从事农业保险业务。保险公司拟订应参加农业保险的作物、保险费率、保费补贴比例,全国统一的保险条款,提供优惠保单,并以农业部政令的方式向全国公布。一直到1996年,农业保险的费率由农业部与商业保险公司商定,由农业部以政令的方式公布。
设立全国支持基金,由农业部管理,财政预算有专门科目。主要考虑两点:一是通过事后补偿的方式减少农民的灾害损失。当农业企业的灾害损失大于30%时,政府为企业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农业生产是否出现灾害是由农业部认定并公布的。认定的标准是,如果产量因灾害损失减少30%就可认定出现了自然灾害。农业企业报告出现自然灾害,农业部要调查核实,核实后向全国发布灾情公告。二是通过实现保险的方式帮助农民在灾后及时救灾和恢复生产。主要是鼓励农民参加农作物投保,农业企业投保时政府给予保费30%~40%的补助。
1996年以后这些规定才有所改变。国家反垄断局认为农业保险已发展成为成熟市场,不需要政府保护和监管,因为存在垄断的公司的业务不会很好发展。为农业保险服务的再保险集团亦不存在。农业企业又成立了自己的机构--维权集团。农业企业的维权集团代表农业企业与保险公司商签农业保险协议,在投保后政府将国家用于农业保险的补贴支付给维权集团,不是直接拨付给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这时的农业保险费率是由农业企业的维权集团与商业保险公司商定,农业部只公布与农业保险费率有关的参数,如投保作物的成本、产量、市场价格等,不直接参与确定农业保险的费率。但是,维权集团与保险公司商定保险费率时农业部公布的有关参数是重要参考数据。
2004年,意大利改革全国支持基金,国家预算增加了全国支持基金的数量,政府对农业保险费率补贴的比例提高到80%。目的是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促进保险新产品开发,保持农业保险低费率。改革的结果是,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的费率由7.5%降到6.9%,农业保险费率补贴的比例由2004年的43%增加到2006年的67%。目前,意大利政府一年用于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在1亿欧元,每年的保险标的额在30亿欧元。
近三年畜牧业保险有了较快发展。在动物发生疫情时国家给予补贴,有专门的畜牧业保险产品,主要牲畜是奶牛。具体哪些牲畜、哪些疫病可以投保由农业部决定,对参保的牲畜政府补贴50%的保费。
2004年的改革又增设了再保险基金,以此管理农业风险。再保险基金规模为1亿欧元,由农业部下属的农户市场开发局管理,主要是鼓励保险公司开发新产品,在保险公司应对新的自然灾害开发新的保险产品时提供补助,属于保险产品创新基金。保险公司可把新开发产品成本的80%转给再保险基金。
2004年前,农业企业可以投保也可以不投保,受灾以后就等政府救济。2004年以后,在政府公布的投保地区,农业企业生产应投保的作物需先参加投保,不投保在灾后将得不到政府的救济。而在政府公布的投保地区、投保作物以外,农业企业在灾后受损失时主要靠政府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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