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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会保险资金筹集机制

[ 来源:不详 | 作者:佚名 | 时间:2008-7-15 2:20:44 | 收藏本文 ]
                                           
  (四)是缓解财政风险的迫切要求
  
  社会保险的财政风险主要表现在养老保险风险上。由于全国大多数地区养老保险实行市(县)级统筹,不能充分发挥社会保险的互济功能,而只能由财政来“兜底”。几年来,为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发放,来自各级财政的当期补助日益增加,尤其是中央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转移支付补助已由2000年的298.65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729.31亿元,2000~2005年累计达到2940.49亿元。。与此同时,地方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也在逐年加大。但对于财政而言,更大的压力在于规模庞大的个人账户空账和巨额的历史欠账。1 997年以来,各地没有做实个人账户,无法割断统、账基金之间的联结,锁定统筹基金的债务。一些地方为满足当期支付需要,大量动用“中人”和“新人”积累的个人账户养老基金.个人账户空账规模不断扩大,全国各地合计空账已达到至少8000亿元,需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弥补空账给各级财政带来的巨大压力。况且,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转型过程中,已经产生了3万亿元的隐性债务,还清债务需要30~40年时间,今后国家财政每年至少还要拿出1000亿元。社会保险资金缺口,已经成为引发财政风险的巨大隐患。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保资金筹集机制,就是要尽可能通过当期筹集的资金来满足当期的支付需要,减轻各级财政当期对养老金的补助额负担,使得各级财政有能力逐步加大对个人账户空账和历史欠账的弥补力度。因此,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保资金筹集机制是缓解财政风险的迫切要求。
  
  三、建立长效稳定的社保资金筹集机制的建议
  
  (一)加快推进社会保险法制建设,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政策体系
  
  1.必须提高社会保险立法层次。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应加快研究出台社会保险法,明确社会保险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法律关系。同时,国务院应清理规范现行的各项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尽快制定和颁布与该法相配套的一系列条例,以保证社会保险工作有法可依。
  2.必须规范和统一社会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一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应将城镇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所有制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职工,以及个体工商户、各类自由职业者、进城务工人员都纳入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并逐步将农村纳入进来,最终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体系。二是统一缴费基数。要明确和统一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特别是要明确作为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范围和口径。其中,要分别制定统一的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基数政策,建议个人缴费基数按照个人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申报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计算,并结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工资总额进行复核。三是统一缴费比例。在逐步提高统筹层次的基础上和保证收支平衡的前提下,逐步统一各险种的缴费比例,改变地区间和行业间缴费比例不一致的格局,公平企业负担水平,增强政策的稳定性。
  3.必须以法律形式赋予征收机关必要的强制手段。加快修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赋予征收机关在社保费征管中有权依法对缴费人采取查封、扣押、拍卖资产及银行扣款等强制手段,并相应调低滞纳金比例,彻底解决征收工作中执法手段不强和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二)尽快明确税务机关为社会保险费惟一征收主体,建立规范的社会保险费征管体制
  
  1.尽快明确税务机关为社会保险费的惟一征收主体。由税务机关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一是有利于真正落实收支两条线原则,确保社保资金安全:二是有利于扩大参保覆盖面,加大社会保险费征收力度,减轻财政的“兜底”压力;三是有利于充分利用政府现有资源.节约行政成本;四是有利于方便缴费人税、费统缴,减轻缴费人事务性负担和遵从成本;五是有利于加快政府从管理型职能向服务型职能的转变,社保经办机构可以从繁杂的征收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做好个人账户的管理、享受待遇资格的认定和社会化发放工作,提高社会保障服务水平。因此,建议尽快在全国范围内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惟一的征收主体,实现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五个费种的统一合并征收。
  2.完善征管职能。在统一征收主体的同时,也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赋予税务机关完整的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明确其享有缴费登记、接受缴费申报、核定缴费基数、费款征收、检查处罚等与征收工作密切相关的职责,充分发挥税务机关掌握费源、便于核实缴费基数等组织收入的优势,促进社会保险费收入的快速增长。
  3.优化征管模式。探索实行以信息化网络为平台.以缴费人自行申报、自核自缴为基础.以查账评估、重点稽查为手段的征管模式。其核心是通过缴费人自行申报、自核自缴,明晰缴费人和税务机关之间的法律责任,提高缴费人的参保意识。要按照“税费一体化管理”的总体思路,将社保费比照税收进行管理,统一征管信息平台.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在费源管理、缴费评估、分类管理、缴费服务等方面,积极借鉴税收征管中行之有效的征管制度和措施,不断加大征管力度,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同时,要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统一推行社会保险费直接缴入国库的方式,确保资金安全。
  
  (三)科学合理划分部门职责,建立高效的分工协作机制
  
  在统一征收主体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划分各部门的职责,建立“政府领导,税务征收,财政管理,社保支付,审计监督”的高效的分工协作机制。
  1.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相关职责。劳动保障部门作为社会保险的管理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政策、制度标准的制定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整合,集中精力做好社会保险登记、个人账户的管理、享受待遇资格的认定以及社会化发放工作,提高服务水平。财政部门负责编制社会保险预算,负责社会保险资金的管理、拨付.并承担对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及支出使用的监管职能。税务机关行使独立自主的征收职责.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入库。审计部门依法定期对社保资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检查。
  2建立健全协作机制,切实加强部门配合。各部门在职责明确的基础上,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提高整体行政效能。要建立固定的协作会议制度,定期交流、探讨和解决征收管理中的难点和问题。必须建立严格的收入定期对账制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3.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资源共享。税务机关、财政、劳动保障、国库、社保经办机构等相关部门之间要建立和完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时传递和反馈保险登记信息、征收数据、入库信息等,提高各部门信息利用效率,共同做好社保费征收管理工作。
  
  (四)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全过程监管,建立有力的监督机制
  
  建立健全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体系,确保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
  1 切实发挥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的作用。要把各级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设在同级人大相关专业委员会,有关部门要定期向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报告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要对各部门的职能履行情况进行评定,并定期予以通报。
  2重点加强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作用。审计部门要将社保基金审计列为定期开展的重点工作,逐步将过去以社保基金使用情况的事后审计为主转向对社保资金的全程跟踪审计,通过审计促使各部门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健全自我约束机制。财政部门要重点加强基金收支两条线和基金支付,使用的监督。同时,各有关部门也要形成相互监督的机制。
  3.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监督作用。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隐蔽权力公开化、集中权力分散化、资金分配程序化、审批事项制度化”的总体要求,赋予参保单位和人员的知情权,要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保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全社会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有效地调动社会成员对违反规定情况进行监督的积极性,维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
  在上述目标逐步实现的基础上,实现社会保险费改税、开征社会保险税则是水到渠成之事,届时可以在社会保险资金筹集及管理体制不做大的调整的情况下,从费平稳过渡到税。可以说,开征社会保险税,以“税”的形式筹集社保资金,更有利于社会保险筹集机制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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